“第41条”引发暴力抗议,意大利驻多国使馆面临安全威胁******
【环球时报驻意大利特派记者 谢亚宏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刘皓然】近来,有组织的暴力抗议活动在意大利频繁上演,就连意大利驻多国的外交使团都面临严峻的人身威胁。1月31日,意大利外交部长塔亚尼称,意大利政府已加强其在全球各地外交使团的安全措施,以应对不断升级的恐怖袭击活动。究其原因,这一系列暴力抗议与意大利《监狱管理法》有关,该国颇具煽动力的无政府主义者阿尔弗雷多·科斯皮托在服刑中为对抗这部“厉法”已绝食百日,其极端的抗议方式不断刺激着支持者的狂热情绪。
外交官收到子弹恐吓信
据路透社2月1日报道,1月下旬以来,米兰、罗马和特兰托等地相继上演街头暴力活动,多部车辆被当街焚毁,罗马某警察局甚至还被人投掷了燃烧弹。更为严峻的是,极端抗议者还频繁滋扰、威胁驻外官员,意大利驻德国、瑞士、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阿根廷等国的外交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滋扰和威胁,有人甚至收到了装有子弹的恐吓信,信件内容要求意大利政府“释放科斯皮托”。在一众受害者中,意大利驻雅典外交官施莱因的车被一枚汽油弹炸毁,驻柏林外交官埃斯泰罗的车被烧。意大利驻巴塞罗那总领事馆的窗户也被人砸毁。
当地时间1月29日,意大利政府对国内外近期一系列的极端抗议活动、暴力袭击行为表达强烈谴责。声明称:“诸如此类的行为吓不倒政府机关,国家也不会向暴力威胁者妥协。”塔亚尼称,这些暴力活动系意大利国内不法分子与国际无政府主义团体共同实施,意大利外交部、各驻外使领馆已全部升级了安保措施。
无政府主义思潮在意大利影响深远,著名的无政府主义创始人之一巴枯宁曾长期在意大利活动,戏剧《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的意外死亡》也闻名世界。目前,意大利仍有无政府主义联合会等团体宣传相关思潮。
“始作俑者”狱中绝食百日
现年55岁的阿尔弗雷多·科斯皮托是意大利极左翼人士、无政府主义者,2006年他与同伙试图以两枚自制炸弹袭击库内奥省一所宪兵学校,并为此受到了恐怖主义指控,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服刑初期,科斯皮托长期与外界保持联络,还在一些激进媒体平台发表文章与言论,最终在去年5月被“噤声”。狱方将他单独囚禁,并切断了他与外界的联络。
狱方针对科斯皮托所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基于该国《监狱管理法》的第41条,该条款允许狱政部门严格限制在押囚犯人身自由。在“第41条”的约束下,囚犯平均每天要被单独囚禁22小时,每月只能与探监访客见面1小时。即便是参与监狱内的集体活动与改造项目,他们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英国广播公司(BBC)称,“第41条”曾经主要针对穷凶极恶的黑手党头目,旨在切断此类组织的通信和指挥机制。因为意大利的黑道大佬一度手眼通天,有人即便是在服刑期间仍能指挥属下兴风作浪,甚至肆意报复、杀害意大利官员。近年来,“第41条”的应用范围逐渐被拓宽,适用于大部分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黑手党分子、恐怖分子、颠覆分子。
为对抗“第41条”,科斯皮托从去年10月20日起开始绝食抗议,截至目前他已经绝食超过100天,体重骤减40公斤。因身体过度虚弱,他上个月在洗澡时摔伤了鼻子,已经从意大利萨丁岛的服刑地被紧急转移到米兰一座医疗条件较好的监狱疗养。
充满争议的“第41条”
事实上,绝食抗议并非科斯皮托首创。2002年,意大利北部一监狱爆发集体绝食抗议,这座监狱关押着罪行累累的黑手党头目、绰号“野兽”的萨尔瓦托雷·里纳。除绝食外,在押的黑手党人还不断敲击金属围栏,制造噪音。这股浪潮迅速传播至另外3所高级别监狱,参与者总数约为300人,全部都有黑手党背景。
一直以来,“第41条”在意大利法律界和国际社会都存在争议,很多法律专家将它称作“中世纪刑罚”。BBC举例称,意大利极左翼恐怖分子莱奥斯服刑期间被“第41条”约束长达20年,平均每年与外界沟通的时间为15小时,其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最后,莱奥斯在面对探监的亲人时几乎失语,和母亲的对话仅能维持几分钟。
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第41条”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同年,美国一家法院拒绝向意大利引渡一名黑手党毒贩,理由是他在意大利被判刑后有可能面临“第41条”的折磨。
(来源:环球时报)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