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不要再针对中国!女记者质问美国智库“为什么不把钱花在真正的敌人身上”******
中国日报网1月12日电(党超峰)当地时间1月9日,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举行了一场和中国有关的活动,在提问环节,有女记者质问该智库“为什么不把钱花在真正的敌人身上”,话还没有说完就被夺了话筒....。。
女记者在活动现场痛斥美国把中国视为敌人。她表示:“战争不是游戏,它的代价对人类和地球来说是巨大的,美国在反恐战争上花费了21万亿美元再加上我们在乌克兰的开支,我们从中学到了什么?武器制造商在通过杀戮赚的盆满钵满时,美国以及世界各地的人们却在挣扎挨饿,真令人羞耻!我们的共同敌人是气候危机而不是中国。”
她接着称:“为什么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不认真对待并投资这些(战争所用的)资金,我们为什么不把这些资金和技术投入到气候正义和真正的共同敌人上,而不是中国?”
女记者提问过程中多次被现场的工作人员打断,最终问题还没有问完,竟然被夺了话筒。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